《關于實施汽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》政策解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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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為執(zhí)行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六階段)》(GB 18352.6—2016)和《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六階段)》(GB 17691—2018)相關要求,2023年5月8日,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實施汽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》。
 
  一、公告明確,自2023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全面實施國六排放標準6b階段,禁止生產(chǎn)、進口、銷售不符合國六排放標準6b階段的汽車。
 
  對輕型汽車來講,國六b階段和國六a階段相比,主要變化為:增加實際道路試驗循環(huán)測試(RDE)限值要求,國六a階段中RDE(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測試)僅監(jiān)測并報告結果,而國六b中RDE測試結果需滿足標準限值要求;另外國六b的排放限值較國六a更加嚴格,一氧化碳、非甲烷烴、氮氧化物及PM顆粒物等排放標準限值較國6a降低了30%-50%左右。對于重型車來講,國六b和國六a階段相比,主要變化為國六b增加了PEMS測試PN限值、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數(shù)據(jù)發(fā)送、高海拔排放等要求,并將PEMS測試載荷范圍從50%-100%放寬到10%-100%。
 
  二、汽車生產(chǎn)、進口企業(yè)作為環(huán)保生產(chǎn)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,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在車輛出廠或入境前公開車型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,確保實際生產(chǎn)、進口的車輛符合要求。所有生產(chǎn)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汽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b階段要求,各汽車銷售企業(yè)應如實公開并告知車輛購買者。相關認證機構應依據(jù)國六排放標準6b階段頒發(fā)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證書。
 
  三、《公告》中提到,針對部分實際行駛污染物排放試驗(即RDE試驗)報告結果為“僅監(jiān)測”的輕型汽車國六b車型,給予半年銷售過渡期,允許銷售至今年12月31日。盡管車企逐步完成國六b排放標準切換,但受疫情、市場等多重因素影響,出現(xiàn)了一定數(shù)量的庫存輕型汽車,為落實助企紓困、穩(wěn)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相關政策,設置半年時間的銷售過渡期。
 
  附件1:關于實施汽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。docx
 
  附件2: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六階段)
 
  附件3: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第六階段)
 
  原標題:《關于實施汽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》政策解讀